环链葫芦重量限制器规定不合理的理由
浏览:2890 时间:2021-12-30
全离合器是指在环链葫芦传动系统中靠摩擦力传递扭矩,超载到一定程度可以打滑的用于限载的机械装置。在《定检规》B9.6项中,对起重量限制器有下述规定:“以环链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起重机械可以采用安全离合器的方式来达到超载保护功能。对环链葫芦,在单速或双速的快速和慢速情况下,提升1.6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时,安全离合器均应当打滑;提升1.25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应当能正常提起载荷、安全离合器不打滑。”这一规定有不妥之处,理由如下:
1)《定检规》对以环链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起重机械(以下简称环链葫芦起重机)的超载试验要求,缺乏足够的技术依据。虽然JB/T5317—2007《环链电动葫芦》的6.3.10条要求限载性能试验时的最大载荷为1.6倍额定起重量,规定最大提升1.6倍额定起重量时,安全离合器应打滑,从而达到限载的目的。但这是对环链电动葫芦单体的、本质的安全冗余度考核要求,并不适用于环链葫芦起重机整机的超载保护试验。对于环链葫芦起重机(如旋臂式起重机等),《定检规》要求提升1.6倍额定起重量进行整机超载保护功能试验,似缺乏相关标准规范作支撑。从相关标准规范来看,并无与《定检规》相同或相似的规定,例如:对于环链葫芦起重机是否可以采用安全离合器来实现超载保护,GB 6067.1_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并未作出专门规定,但强制性条文9.3.1条对与此相关的起重量限制器作了要求,规定“当实际起重量在100%一110%的额定起重量之间时,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此时应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但应允许机构作下降运动。”由此可见,与《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相比,《定检规》在对起重量限制器的规定上有较大差异。TSG Q7011—2006《旋臂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中B3项关于起重量限制器的试验要求是:
“当起重量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95%时,能够进行提示报警,当起重量达到额定起重量的108%时,能够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方向的运动。”显然,《定检规》与该型式试验细则要求相比,在超载保护功能的试验要求方面也存在抵触之处。2)环链电动葫芦具有起升速度低、定位精度高、操作平稳可靠且额定起重量相对较小的特点,目前,在一些工作级别较低的桥式起重机及旋臂式起重机上得到广泛采用。通常情况下,对这类起重机设计时不会按照环链电动葫芦所具备的安全冗余度而对起重机整机金属结构件等进行提高等级的特别考虑,而且从制造经济成本角度出发这也不可取。按照GB/T 381 1_2008《起重机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对这类起重机整机金属结构件的设计计算,其安全系数取值最大按载荷组合A类:取1.48。以金属结构采用Q235B材料为例,若不考虑材料本身因素,其最大许用应力amax=158 MPa。显然,当金属结构件设计计算应力达到98 MPa以上时,如果用1.6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来检验环链葫芦起重机超载保护功能是否有效,则将对起重机金属结构的强度带来较大威胁,有可能造成金属结构塑性变形、主梁工字钢翼缘翻边等多种形式的不良后果,从而增大了检验机构的检验风险。鉴于此,以《定检规》规定的方法来考核起重机整机超载保护功能是否有效,值得审视。
3) 对于环链葫芦起重机,如果按照提升1.6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时,安全离合器能够打滑,就认定超载保护功能有效的话,就相当于为该起重机在日常使用过程中提供了较大的超载运行空间,即该起重机可能提升110%~160%范围之内的额定起重量运行。起重机长期超载运行可能导致金属结构件疲劳失效、结构失稳、机械零部件加速磨损、驱动系统过载运行等,达到一定程度便可能导致事故发生,这显然也增加了使用单位的使用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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